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住所地: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邓振中。被申请人李其发,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17。被申请人利雪霞,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46。被申请人何锦秋,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38。被申请人李秀群,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2X。被申请人四会市东城区宝翠玉器行。住所地:四会市。经营者:李其发。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其发、利雪霞、何锦秋、李秀群、四会市东城区宝翠玉器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4302976.7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其发、利雪霞、何锦秋、李秀群、四会市东城区宝翠玉器行银行账户内存款4302976.7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灼枢
审判员 伍世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