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47号原告许某。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许某。被告杜利方。被告济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王某甲与被告杜利方、济宁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王某甲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许某、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 王希良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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