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002号原告李春芳,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继康,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芳诉被告张继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继康驾驶的鲁****69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继康驾驶的鲁****69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