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林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