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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391号

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林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