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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02-1号

蔡炳燃、韦洪彬等与莫太依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炳燃,韦洪彬,莫太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蔡炳燃。申请执行人韦洪彬。被执行人莫太依。蔡炳燃、韦洪彬与莫太依诈骗罪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为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伽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