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蔡炳燃。申请执行人韦洪彬。被执行人莫太依。蔡炳燃、韦洪彬与莫太依诈骗罪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为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太依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伽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