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840号

张兴贤、周震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贤,周震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贤被执行人周震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8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震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震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震远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震远(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37的存款港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