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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行审20号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和忠山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3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被执行人和忠山,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2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29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和忠山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6.2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4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946.2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罚款共计2838.60元。被执行人和忠山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的第一、二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处罚程序及适用法律均无明显违法之处,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字(2015)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冯现

审判员  刘宏民

审判员  赵延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旭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