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64号原告高忠君,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洪财,住通河县。系原告高忠君父亲被告吴明军,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君诉被告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君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吴明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忠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高忠君负担。
审判员 于希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继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