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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64号

高忠君诉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忠君,吴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64号原告高忠君,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洪财,住通河县。系原告高忠君父亲被告吴明军,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君诉被告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君于2016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吴明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忠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高忠君负担。

审判员  于希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继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