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民初298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赵洪玉、赵桂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赵洪玉,赵桂涛,张来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9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国防路二十四公里处路南。代表人高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门学良,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职工。被告赵洪玉,农民。被告赵桂涛,农民。被告张来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与被告赵洪玉、赵桂涛、张来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于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