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郭艾华。申请执行陈林与被执行人郭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林以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
一、偿还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4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35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艾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