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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13号

陈林与郭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林,郭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郭艾华。申请执行陈林与被执行人郭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林以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

一、偿还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4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35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艾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