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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97号

刘智锋与王晓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智锋,王晓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97号原告刘智锋,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王晓卫,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锋与被告王晓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智锋负担。

审判员  刘锦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