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97号原告刘智锋,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王晓卫,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锋与被告王晓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智锋负担。
审判员 刘锦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