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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40号

崔梅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梅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崔梅娇,女,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林荫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86000400-1。负责人曾应禄,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崔梅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崔梅娇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梅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助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