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被执行人李卫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湖商初字第000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卫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卫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卫诚(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3#钞的存款人民币9715979.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