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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526号

孙建军与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建军,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26号原告孙建军。被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4号4楼4004B室。负责人钟毅。被告赵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军诉被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