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26号原告孙建军。被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4号4楼4004B室。负责人钟毅。被告赵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军诉被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