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211民初7825号
原告: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园徐巷1018号。
法定代表人:游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陶翠妮,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启龙机床公司)与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沃得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启龙机床公司与沃得机电公司一致同意以20万元了结本案纠纷;沃得机电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前、2017年3月31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2017年5月31日前、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给启龙机床公司。
二、若沃得机电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启龙机床公司有权以206688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为基数,并就206688元中的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20元,由沃得机电公司负担(该笔款项已由启龙机床公司预付,沃得机电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启龙机床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