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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7825号

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211民初7825号

原告: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园徐巷1018号。

法定代表人:游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邵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陶翠妮,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市启龙机床有限公司(启龙机床公司)与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沃得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启龙机床公司与沃得机电公司一致同意以20万元了结本案纠纷;沃得机电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前、2017年3月31日前、2017年4月30日前、2017年5月31日前、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给启龙机床公司。

二、若沃得机电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启龙机床公司有权以206688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为基数,并就206688元中的未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20元,由沃得机电公司负担(该笔款项已由启龙机床公司预付,沃得机电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启龙机床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