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吴春香。委托代理人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正。被告钱国华。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558号营业房11-1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正,执行董事。
原告吴春香诉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佘万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春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春香诉称,2013年4月至8月份,被告徐建正、钱国华承包鸿业新城的房屋建造和环城西路的道路施工,经被告徐建正父亲徐顺祥联系,向原告购买水泥,总货款773610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徐顺祥帮助结算货款,徐顺祥则说工程是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合伙做,相关票据需经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支付,直到在2014年1月29日才由被告徐建正、钱国华签字确认。原本应在2013年底前支付完毕的货款,被告仅支付过370000元,余款一直拖欠至今未付,且不明确何时支付。现查明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在2014年5月23日出资700万元设立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有钱不还,故要求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4036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5340元(按月利率0.63%自2014年2月1日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止,以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45895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吴春香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领款收据、收款收据原件5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三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为鸿业新城的工程建设和环城西路的道路建设供应过水泥,但不能证明三被告系买受人;上述工程的承建方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但非个人;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在领款收据上签字,是作为经办人员和工程主管对原告供应水泥价款确认,而非认可是买受人,故原告向三被告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条件,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徐建正、钱国华于2012年4月10日投资成立,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分别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由他人经手向原告于2013年的4月8日、6月3日、8月16日购买水泥,货值共计773610元;被告徐建正、钱国华后于2014年1月29日共同在领款收据上签字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370000元后,一直未支付余款403610元。
本院认为,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03610元,有收款收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建正、钱国华承担支付货款责任,因二被告系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在领款收据上签字属履行职务行为,且原告自认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37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建正、钱国华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3日计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春香货款40361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23日计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春香对被告徐建正、钱国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佘万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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