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已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