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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27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2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已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