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71号被告徐丽,居民。被告刘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刘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俊杰 来源:百度“”
徐丽、刘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71号被告徐丽,居民。被告刘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刘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