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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609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60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忠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