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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551号

韩秀琴申请杨治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秀琴,杨治霞,王建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琴,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治霞。被执行人王建鹏。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韩秀琴申请杨治霞、王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治霞王建鹏应支付申请人韩秀琴案款92525.0元,承担执行费1287.87元。现因被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0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蔺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