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周某甲。被告江某。被告姚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江某、姚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