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徐卫明,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尚文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明与被执行人尚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尚文军执行款10000元。截止2016年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文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卫明借款本息2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尚文军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8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卫明发现被执行人尚文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