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87号原告林良珍,女,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郭惠龙、庄小卉,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翔,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良珍诉被告陈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2月17日,原告林良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良珍以其已经与被告陈海翔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
审判员 胡元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伟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