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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212-1号

卢连江、黄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连江,黄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卢连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黄先锋,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卢连江与被执行人黄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先锋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连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先锋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