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异4号申请人王凤华,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冯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孙翠锋,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路克洋,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与被告孙翠锋、路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庆西民初字第38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孙翠锋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恒美奥运康城巴塞罗纳2号楼0115号商铺(备案号:2013-007-0140;房屋序号:129362)。现申请人王凤华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理由是该房屋已经在自己偿还被告孙翠锋所欠银行贷款106万元后,由被告孙翠锋将房屋期权转让给自己。
本院认为: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提供保全担保和财产线索,并缴纳保全费用之后采取的一项措施,法院只需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不可能对当事人是否胜诉予以审查,并以之确定应否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但法院的裁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告冯云申请保全的商铺价值远远大于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范围,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翠锋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恒美奥运康城巴塞罗纳2号楼0115号商铺的查封措施(备案号:2013-007-0140;房屋序号:12936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世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