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40号起诉人马海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2月16日,本院收到马海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陈述,2015年5月28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张碧涛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起诉人租赁起诉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营业房,租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年租金28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并提前一个月支付。2015年10月27日,被起诉人应付清本年度租金28万元,但截至目前,被起诉人仅支付8万元,尚欠20万元,违约金为92850元。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要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租金20万元,违约金92850元���应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合计2928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租赁的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虽然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但双方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起诉人马海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若楠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