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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90号

陈和方与胡连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和方,胡连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陈和方,农民。

被执行人:胡连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连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连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连籽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