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0号
申请执行人:陈和方,农民。
被执行人:胡连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4)旌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胡连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连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连籽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赵 慧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