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938号

刘堂珠与李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堂珠,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刘堂珠,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甘肃省庄浪县卧龙乡刘罗河村三社。被执行人李东,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新利小区24-4-601。申请执行人刘堂珠与被执行人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6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36987元;执行费455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振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