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财保34号申请人刘福,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广利,男,1969年1月27日生,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坡字村北沟**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刘福与被申请人张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广利驾驶的冀H8L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广利驾驶的冀H8L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