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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721-1号

王开福申请执行何雪何镇宇钱亚澜钱江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开福,何雪,何镇宇,钱亚澜,钱江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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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福,男,生于1977年2月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雪,女,生于1977年7月2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镇宇,男,生于1999年10月31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钱亚澜,女,生于1987年6月19日,汉族,射洪县��民。被执行人钱江鸿,男,生于1938年10月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雪与钱行名下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宅。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已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何雪与钱行名下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堂富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敬伶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