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1号原告王某某,男,55岁,1960年6月25日,地址:北票市。被告刘某某,女,地址:北票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斐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