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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5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1号原告王某某,男,55岁,1960年6月25日,地址:北票市。被告刘某某,女,地址:北票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斐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