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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商初字第1043号

原告乔玉梅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玉梅,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乔玉梅,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7201270222,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小区9-19A号5门601室。被告徐刚,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7106104030,汉族,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林街小区2-9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梅与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玉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乔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朱峰娟

审 判 员  李晓艳

代理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