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