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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83号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8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