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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950号

邵炳刚、于文琴等与于诗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炳刚,于文琴,刘衍珍,邵忠海,于诗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邵炳刚。申请执行人于文琴。申请执行人刘衍珍。申请执行人邵忠海。法定代理人刘衍珍。被执行人于诗进。申请执行人邵炳刚等与被执行人于诗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35843元,并负担执行费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