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6902221XX,女,196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职员,住所地XX市XX区XX公馆X号楼XX室,户籍地XX市XX区XX路建安楼X栋X单元XX室。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印象X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021XXX-0。法定代表人某某,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违约金6351.18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451.1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某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645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公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