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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0号

祁凤娟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凤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申字第001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祁凤娟。祁凤娟诉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原大丰县卫生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祁凤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凤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祁凤娟起诉要求撤销的《关于引水村卫生室祁凤娟不务职业,私自离岗的处理报告》(以下简称处理报告)系其于2005年4月28日取得,虽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责任不在祁凤娟。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祁凤娟以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为被告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原大丰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祁凤娟自1978年开始在新丰镇引水村任村医,任职期间,祁凤娟尊重职业,工作认真,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从未出现过医疗事故。1998年2月10日,原大丰县方强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出具处理报告,决定免去祁凤娟的村医资格。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于同年3月批复同意免去祁凤娟的村医资格。经过祁凤娟长期上访,直到2005年4月28日,祁凤娟才从方强卫生院院长王成坚处获得处理报告的复印件。祁凤娟认为,该处理报告无论从时间上或程序上都不合法,是侵犯祁凤娟权利的错误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处理报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出。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应在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提起。祁凤娟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祁凤娟的起诉不予受理。祁凤娟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除涉及不动产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于1998年批复同意免去祁凤娟的村医资格时,即使如祁凤娟所述其当时未实际取得处理报告,因其对于自己被免去村医资格、不能再从事村医工作的事实应当知晓,故其于2015年起诉要求撤销处理报告,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即使从祁凤娟主张的2005年4月28日取得处理报告之日起算,也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

一、二审裁定对祁凤娟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祁凤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祁凤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张锴冬

代理

审判员  杨璇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