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109号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住所地牡丹江市太平路联通公司三楼。负责人孙雪英,女,校长。委托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诉被告张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世纪国刚专业练字学校负担。
审判员 刘洪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