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6号
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伟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半坑蚕场南山。
法定代表人:朱伟信。
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伟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赛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碧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