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1民初53号
原告:昆山市华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7号房。
负责人: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茶山路段丰和货运市场E2座007、008商铺。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华怡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昆山市华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公路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项:“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的规定,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又是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被告广州市博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郭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