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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37-1号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北路**号长安银行*座**层。法定代表人甘晓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产业集聚区(观音堂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静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0.28万元及利息;

二、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上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103146元)。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万象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春才

审判员  胡宏战

审判员  霍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