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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执96号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王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黄淀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运祥,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生,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路闽兴建材城1区*栋*号。(身份证号:4203221971********)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陈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王运祥给付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案件受理费6257.50元,由王运祥承担。因义务人王运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运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2703元(含执行费、延期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627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