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08号
原告:陈史氏,女,192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颂,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华平,该委员会主任。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史氏诉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史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史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史氏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管理委员会、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史氏负担。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