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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382号

李同平1诉被告杨应秀、李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李同平,杨应秀,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李同平,男,被告杨应秀,女,被告李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平与被告杨应秀、李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