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李同平,男,被告杨应秀,女,被告李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平与被告杨应秀、李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同平1诉被告杨应秀、李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李同平,男,被告杨应秀,女,被告李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平与被告杨应秀、李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