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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796号

郭文石与蔡清杭、黄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文石,蔡清杭,黄腰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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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郭文石,男,1941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清杭,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腰治,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石���被告蔡清杭、黄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石以欲先通过与被告蔡清杭、黄腰治自行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文石负担。

审 判 长  蔡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