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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6号

李仲耀与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仲耀,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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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6号

原告:李仲耀,男,汉族,学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营,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名人苑1号楼。

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艺平,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仲耀与被告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耀撤回对被告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李仲耀负担。

审判员  程绪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