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86号
原告:李仲耀,男,汉族,学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营,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名人苑1号楼。
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艺平,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仲耀与被告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以该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耀撤回对被告刘兆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李仲耀负担。
审判员 程绪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