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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1573号

赵双茹与林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双茹,林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5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双茹,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冲,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双茹因与被申请人林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双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砚丽

代理

审判员  刘震岩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