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升平街76号。负责人张岱山,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磊,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本泰,男,1964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李庆美,女,1964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山区东岳大街华泰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张会,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诉被告郭本泰、李庆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3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文 蕊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