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2执9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与刘晓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刘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立春,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晓琳,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阜康市。

委托代理人:陶立红,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系刘晓琳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冯相逢助理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