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杨月娥张生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月娥银行账户存款6650元。执行员 赵宏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喜民 微信公众号“”
王红霞申请执行杨月娥、张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存款裁定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杨月娥张生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月娥银行账户存款6650元。执行员 赵宏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