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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61-1号

李元林与朱道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元林,朱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林,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朱道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的(1998)和西民字第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道成银行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